第五节 保荐机构、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................ 39 1、上午8:30-11:30接收投资者申购文件传线、确定发行价格、发行数量和最终认购对象名单 注1:2018年7月12日,上市公司股东刘峰、刘升、高立宁、韩周安、北京雷科投资管理中心(有限 合伙)、北京科雷投资管理中心(有限合伙)签署《一致行动协议书》,为一致行动人。2019年3月7日, 北京雷科众投科技发展中心(有限合伙)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市公司原股东江苏常发实业集团有限公 司持有上市公司5.06%股权。鉴于北京雷科众投科技发展中心(有限合伙)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雷科众 联科技有限公司系刘峰、刘升、高立宁、韩周安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,北京雷科众投科技发展中心(有限 合伙)与刘峰及其一致行动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。截至2021年2月10日,刘峰及其一致行动人可行使投 咨询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、西安伴恒管理咨询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、西安拥恒管理咨询合伙企业(有 限合伙)的执行事务合伙人。截至2021年2月10日,伍捍东及其关联人可行使投票权为18,288,636股, 注3:2018年7月,龙腾与受托方北京理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署《投票权委托协议》,龙腾委托北 京理工大学旗下投资、运营平台企业北京理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行使投票权。协议有效期为2018年7月 11日至2021年7月11日。截至2021年2月10日,龙腾已不再持有公司股票,北京理工资产经营有限公 注4:2018年7月,委托方刘伟、金烨、陈亮、丁泽刚、刘海波、唐林波、赵保国、周辉、冷力强、 李健、战莹与受托方杨柱签署《投票权委托协议》,刘伟、金烨、陈亮、丁泽刚、刘海波、唐林波、赵保 国、周辉、冷力强、李健、战莹委托杨柱行使投票权。协议有效期为2018年7月11日至2021年7月11 日。截至2021年2月10日,杨柱可行使投票权为14,493,258股,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.26%。 注5:2018年7月,委托方毛二可、任丽香、胡程、陈禾、杨静、杨小鹏与受托方曾涛签署《投票权 委托协议》,毛二可、任丽香、胡程、陈禾、杨静、杨小鹏委托曾涛行使投票权。协议有效期为2018年7 月11日至2021年7月11日。截至2021年2月10日,曾涛可行使投票权为11,315,386股,占公司总股本 注6:2018年7月,委托方胡善清、赵保国、李阳、姚迪、王长杰、张静与受托方曾大治签署《投票 权委托协议》,胡善清、赵保国、李阳、姚迪、王长杰、张静委托曾大治行使投票权。协议有效期为2018 年7月11日至2021年7月11日。截至2021年2月10日,曾大治可行使投票权为10,790,757股,占公司 -70,237.64万元、26,698.29万元,波动较大主要由公司购买及赎回理财产品所致。 |